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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绪《丹阳县志》所载之鸣凤书院

2018-1-11 15:44| 发布者: elyoo| 查看: 6866| 评论: 0

摘要: 鸣凤书院在凝真观东。 乾隆三十六年,知府周樽因新涨洲田三千五百七十三亩零,详准归院,作生童膏火之资。珥村陆氏助出巨宅一所,计房舍楼庭二十七间。每岁甄别录取正课生童各四十五名,附课生童各四十五名,取陆姓 ...

鸣凤书院在凝真观东。

乾隆三十六年,知府周樽因新涨洲田三千五百七十三亩零,详准归院,作生童膏火之资。珥村陆氏助出巨宅一所,计房舍楼庭二十七间。每岁甄别录取正课生童各四十五名,附课生童各四十五名,取陆姓生童正课各一名。每年十课。

同治四年,知县张保衡改为逐月升降。两学师,添设小课兼诗赋。

乾隆六十年,户部议:准署理两江总督兼署江苏巡抚苏凌阿奏称,镇江府属丹阳县江心突涨沙滩二段,请拨入该县鸣凤书院收租,以充膏火一折。查镇江府属丹阳县境内江心突涨沙滩三千五百七十三亩零,先据该抚咨请,拨归鸣风书院管业收息,以充膏火。

经查明,该书院系该县绅士捐设,与官为经理者不同。行令将前项沙地,查照江省无主沙滩之例,召变充公。兹据该抚奏称:“前项沙滩实因浮出江心,坍涨靡定,不堪围筑成田,屡召无人承买,只可召佃布种芦苇,薄收租息。复委道、府勘明实在情形,仍请拨归鸣凤书院召佃承种收租,上裕国课、下惠土林。”等语。系为教育人才,嘉惠士林起见,应如所奏办理,惟是项沙地既经拨归书院,则地属充公,自应官为经理。

其每年所收租息,除完纳课赋外,其余若干,师生膏火作何支给,亦应酌定章程,分晰报部稽核。至原续承种芦地,共丈见二千九百六十七亩零,该升课银八十七两零,泥滩六百五亩零,该课银六两零,应令该抚绘照图册,并该沙地升转年分、亩数,按年分晰,报部核办。采租办卷,向系邑绅经管;嘉庆间,改归县管。

道光五年,田被侵占,贡生胡景垣等控府,复经丈量,清出五百余亩,实存二千五百余亩,不论荒歉,实收租七百文一亩。每年请山长甄别,由县课归山长。甄别生童,各日,扃门课试。县尊给饭一顿,六簋。次日不收卷。课期给卷、收卷,皆由学师,山长出题,亦尽一日。

统计鸣凤洲项下原额租田二千四百三十七亩八分六厘四毫,每亩纳麦租银一钱六分,稻租银五钱。同治六年,垦围边滩田三十三亩五分九厘。(附贡生荆绍韩查办有案。)同治八年,荆绍韩禀请报买四五墩子圩外芦滩一百七十九亩九分六厘。十一年,又禀请筹办水套芦滩六十九亩九分。又查出五墩子圩外边滩十九亩八分。光绪元年,佃户禀请筹办芦滩七十九亩二分,每亩纳芦租三百文。共芦滩三百四十八亩有零。(以上芦滩,均经收息墩价。)光绪四年报办水影泥滩五百九十亩有零。(刘任报办,未经墩价。)

——录自《光绪丹阳县志(卷十)学校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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